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食罚[2015]100001号
案件名称:王海付(北京市延庆县延庆全德胜粮油店)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王海付(北京市延庆县延庆全德胜粮油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付
主要违法事实: 2014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称当事人销售无标识的袋装大米,要求查处,我执法人员接报后,对位于北京市延庆县日上综合商品批发市场综合厅78号的北京市延庆县延庆全德胜粮油店进行调查核实,发现当事人租用的、位于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日上批发市场西门北侧30米延庆种子公司院内北侧二层楼一层第一间的仓库内,摆放有袋包装大米127袋,每袋均为50kg/袋,这127袋大米外包装均无任何标签标识,当事人涉嫌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大米。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当事人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127袋包装大米采取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其中抽样送检2袋大米、现场查封125袋大米)。经主管局长批准,于当日立案,由黄景荣、王伟超承办,本案至2014年12月18日调查终结。 经查:2014年11月11日,因有人订货需要,当事人从河北唐山进购了一批包装大米,共计130袋,规格都是50kg/袋的,这130袋大米外包装均无任何标签标识,进价均为210元/袋,准备全部出售给订货的那位顾客。截至2014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以 220元/袋的价格零卖了3袋,剩余127袋尚未销售。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8600.00元,截至查获之日,当事人共获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5-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