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80051号
案件名称:李俊英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李俊英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经调查,当事人李俊英自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15日,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现场发现违法经营的1箱寿司,当场进行了查封扣押。1箱寿司销售价格200元,成本100元。该单位无证经营期间共收入1000元,成本为500元,违法所得500元,货值金额共计1200元,未纳税。在调查过程中,你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