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80036号
案件名称:李春光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李春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经调查,你店自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29日,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现场发现违法经营的工具饼铛1个,并当场进行了查封扣押。你店经营期间营业收入1200元,即违法所得1200元,货值金额共计1200元,未纳税。在调查过程中,你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