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妆罚〔2015〕100066 号
案件名称:汪峰销售未经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
当事人名称:汪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汪峰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汪峰在经营网店过程中,销售的“熹药堂”牌快速美胸美乳复方精油,外包装未标明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批准文号。进一步调查发现,汪峰在2015年9月17日通过网络从广州阿琪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每瓶2.88元的价格购进100瓶“熹药堂”牌快速美胸美乳复方精油,至2015年12月15日我局查处之日,以每瓶9.90元的价格售出32瓶(运费8元,两瓶以上含运费)。该产品未取得特殊化妆品的批准文号,违法所得261元,当事人库存产品68瓶,被我局查封扣押。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其行为属于销售未经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15条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26条第1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