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4]120号
案件名称:北京大星发商贸有限公司兴怀大街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大星发商贸有限公司兴怀大街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北京大星发商贸有限公司兴怀大街超市进行抽样送检,2014年10月19日我局接到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31400002839的报告表明北京大星发商贸有限公司兴怀大街超市抽检的虫草花二氧化硫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为不合格食品。2014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13/12/10的古松牌虫草花。抽样过程和现场检查时均由该单位经理赵向红陪同。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6月7日从北京市门头沟区双峪路35号院1号21层2307-2北京德众嘉鑫经贸有限公司处购进古松牌虫草花,虫草花用于经营,批次为2013年12月10日,保质期12个月,规格是120g/袋,购进数量是5袋,进货价格是24元/袋,进货款合计120元,上述虫草花共进货一次。至2014年10月19日被查获时止,上述虫草花已全部售出,销售价格是32.5元/袋,销售款合计162.5元。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62.5元,违法所得为42.5元,当事人不能提供缴纳税款的证明。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1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3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3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4-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