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200024号
案件名称:温格(北京蕊琪超市)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温格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温格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编号为【电】S2015070795的举报登记表,内容是位于窦店辖区内田家园小区南门旁边的超市经营的水元素桶装水,存在质量问题,我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该店现场对其举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现场正在经营水元素桶装水(生产许可:QS110006010063,生产日期:2015年07月02日,保质期:一个月,生产厂家:北京辛庄隆阳宫水厂,厂址: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辛庄村,规格:18L,售价:5元/桶,进价:4元/桶)37桶,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使用执法终端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进行数据查询,未查询到该桶装水标签标明的生产厂家“北京辛庄隆阳宫水厂”的任何信息。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予以查封扣押。该店负责人温格确认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进一步核实,北京蕊琦超市的实际经营者为温格,身份证号码:142322199308204527,经营地址为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田家园小区5号楼6单元102室,经营标签的食品违法所得为3元。该案货值金额为200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