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建外当罚[2014]304号
案件名称:李绍光(北京建外二道街招待所)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名称:李绍光(北京建外二道街招待所)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20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经营者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5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