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70025号
案件名称: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城乡仓储大超市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城乡仓储大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3368619-6
法定代表人:王禄征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4年8月15日当事人从杭州狮峰苑实业有限公司购进大红袍茶叶礼盒装(以下简称大红袍茶叶),包装标识是卫生许可证:QS3507 1401 1301,生产商:武夷山三爷峰茶业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共购进5盒,购进价格是1500元/盒;销售了2盒,销售价格是2000元/盒,因为是试销商品,没有纳税,违法所得共计1000元,货值金额共计10000元。经查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信息,卫生许可证:QS3507 1401 1301对应的生产商是武夷山三仰峰茶业科技有限公司;后向包装标识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福建省南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函协查,协查结果是武夷山三爷峰茶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营业执照》,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进货时未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再查:上述预包装食品(3盒)经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检测,结果是稀土含量为2.97mg/kg,依据GB/T 18745-2006,判定为不合格预包装食品。当事人认可检测结果,未提出对上述预包装食品进行复检的要求。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1款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5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