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4] 109号
案件名称:党永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党永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党永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自2014年10月20日至2014年10月27日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西一区58号楼经营“香河肉饼”饭店。当事人党永辉自2014年10月20日至2014年10月27日营业期间违法所得为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叁佰零贰元整(302.00)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4-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