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妆罚[2015]100158号
案件名称: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富乐迪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思球
主要违法事实:根据开发区移转违法线索对北京富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未发现涉案产品。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在京东商场购物平台店铺销售美白透红1+1超值装化妆品,包装上未标注生产厂商。
违反的法律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13条第1款第3项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28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