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 2014 〕S02-26号
案件名称:王立华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立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4月4日至2014年7月22日,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新源时代小区9号楼4单元101室开设超市,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期间,共进货2875元;销售额共计3450元,未获利。相关证据: 举报材料、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退货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8-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4-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