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 食药 流通行罚 字〔2014〕 S02-07号
案件名称: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高米店北店销售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高米店北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9382284-2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北京福园斋食品厂许可证编号:QS112424010276;有效期限:2011-06-10至2014年-05-18;当事人在北京福园斋食品厂生产许可证2014年5月18日到期后,2014年5月29日购进北京福园斋食品厂生产的开口笑10斤,每斤进价9.3元人民币,进货金额93元;截止到2014年6月18日全部以每斤11.8元的价格销售了10斤,销售金额118元。获违法所得25元;另查,许可证编号:QS112424010269;证书有效期:2014-4-21的北京香味村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在2014年4月21日到期后,当事人在2014年5月21日购进了北京香味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4年5月20日的甜起酥和咸起酥各一箱,每箱5.7斤,共11.4斤,截止到2014年6月18日已全部售出,每斤进价11.8元,进价合计134.52元,售价每斤14.9元;售价合计169.86元。获违法所得35.34元。上述产品总成本合计227.52元,总销售额287.86元,即货值金额287.86元,总违法所得60.34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销售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本局于2014年7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7-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4-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