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4] 38号
案件名称:刘瑞军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开展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瑞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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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自2014年08月01日至08月11日,在北京市昌平区昌盛园一区19号楼底商从事桶装纯净水经营活动。经调查,当事人在此期间共购入50桶雀巢纯净水(18.9L/桶),进货价为12元/桶,以15元/桶的价格售出,共售出44桶,剩余6桶;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750.00元,违法所得为132.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4-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