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4]81号
案件名称:朱妞妞(北京朱妞妞熟食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朱妞妞(北京朱妞妞熟食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朱妞妞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6月9日9时30分至10时20分,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怀柔区于家园二区22号楼2单元02朱妞妞(北京朱妞妞熟食店)进行日常监督抽检,现场随机抽取北京吉顺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20140608批次散装猪头肉500g,猪肘子500g,酱牛肉500g,家乡肠500g,猪耳朵500g,鸡腿500g。现场密封包装由朱妞妞签字确认,委托北京市怀柔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检验。2014年7月8日我局收到北京市怀柔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于2014年6月24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抽检的6种熟食所检项目中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超标,抽样检验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怀2014SC-06-008448、怀2014SC-06-008449、怀2014SC-06-008450、怀2014SC-06-008451、怀2014SC-06-008452、怀2014SC-06-008453。2014年7月28日9时50分至10时20分,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到北京市怀柔区于家园二区22号楼02朱妞妞(北京朱妞妞熟食店)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批次为20140608的猪头肉、猪肘子、酱牛肉、家乡肠、猪耳朵、鸡腿。经调查核实,违法所得1000元,货值金额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生产经营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4-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