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妆行罚[2014]180024号
案件名称:北京妮尚美容美发中心涉嫌经营未经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和涉嫌经营超过有限期限的化妆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妮尚美容美发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005196913
法定代表人:周国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21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对北京市海淀区五道口华清嘉园8号楼北一层北京妮尚美容美发中心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经营康健延年套;包括能量波精华原液40ml、美乳化瘀精华30ml、美乳疏通精华30ml、美乳调理精华30ml,卫妆准字29-xk-2301号;你单位经营乳腺疏通套;包括能量波精华原液40ml、美乳化瘀精华30ml、美乳疏通精华30ml,卫妆准字29-xk-2301号,以上产品具有美乳功能应属于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经营,你单位的上述经营行为属于经营未经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违法行为。2014年8月购进康健延年套2套、乳腺疏通套1套,进货金额共计人民3000元人民币,违法所得1250元。你单位经营妍多娜缤纷染发膏60ml,国妆特进字J20090805的标签标识,限制使用日期:2014年5月25日;你单位经营蒙娜丽莎烫发水,卫妆特进字(2007)第0100号的标签标识,生产日期2008年6月26日,保质期四年,以上两种化妆品超过有效期限,你单位的上述经营行为属于经营超过有效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妍多娜缤纷染发膏2盒,每盒36元;蒙娜丽莎烫发水5盒,每盒29元,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13条第1款第4项且《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13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28条且《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28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