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4]399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团结湖店销售标签说明书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团结湖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0169559-3
法定代表人:司庆
主要违法事实:接举报,2014年8月8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监督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路8号京客隆超市团结湖店销售的北京古松经贸有限公司二分公司生产的味发美黄花菜150g包装日期模糊不清,无法识别。产品所标注的执行标准为NY5186-2002。经查,上述产品执行标准已废止。被举报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之规定。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出示2014年6月15日至8月28日营业收入证明,共计收入379.5元。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合计人民币379.5元,故认定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