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70059号
案件名称: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万泉庄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万泉庄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5416703-4
法定代表人:李燕川
主要违法事实:投诉举报人称2015年06月13日在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万泉庄店购买了1袋“徽州”牌金银花茶(40克/袋),该食品生产日期为2014/06/12,保质期为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2015年06月19日执法人员依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未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被投诉举报的食品。现场负责人确认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购物小票和实物照片上所示的食品是由当事人所售。当事人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本案涉及的过期食品暂未纳税,依据其提供的记录确认被投诉举报的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为34元,不足1万元,违法所得12元。用于销售以上食品的工具、设备,如货架等也用于销售其它商品,不属于违法活动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事发后当事人进行了自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