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流通行罚字〔 2014 〕S02-1号
案件名称:翁霞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擅自从事桶装水销售案
当事人名称:翁霞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自2014年5月11日至2014年5月26日,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三间房村福兴街东十四排14号从事桶装水销售活动。期间,当事人共购进麦饭石牌桶装水11桶,每桶进价3元,售价4元,总共卖出2桶,剩余全部销毁。桶装水经营额为44元,获违法所得2元。剩余桶装水当场予以销毁。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现场检查笔录、房屋租赁合同、经营情况说明等证据佐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7-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4-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