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食药监食罚〔2014 〕11号
案件名称:齐月红(北京小齐熟食店)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齐月红(北京小齐熟食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齐月红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29日,北京市平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 张春来 、康明立 (行政执法证编号:57130075、57130076 )对当事人齐月红(北京小齐熟食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有一名从业人员在未取得健康证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制发了“(京平)食药监食责改﹝2014﹞17-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7日内改正。2014年9月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名从业人员仍未取得健康证且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4-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