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4〕27-028号
案件名称:王红广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红广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14年8月5日开始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韩家川临8号,以世纪华联超市的名义从事销售饮料的经营活动。当事人自述于2014年8月1日从北京东方绿都综合市场大库21号以1元/瓶(550毫升)的价格购进农夫山泉矿泉水72瓶(3箱),销售价格为2元/瓶。以2.5元/瓶(600毫升)的价格购进可口可乐48瓶(2箱),销售价格为3元/瓶。以2.5元/瓶(600毫升)的价格购进雪碧48瓶(2箱),销售价格为3元/瓶。以2.3元/瓶(500毫升)的价格购进统一冰红茶45瓶(3箱),销售价格为3元/瓶。以3.5元/瓶(600毫升)的价格购进脉动30瓶(2箱),销售价格为5元/瓶。当事人共购进饮料243瓶,购进成本为520.5元。至2014年9月10日被查获时止,已售出农夫山泉矿泉水48瓶、售出可口可乐38瓶、售出雪碧41瓶、售出统一冰红茶40瓶、售出脉动23瓶。经营期间当事人共售出饮料190瓶,取得营业收入568元,购进食品成本为418元,取得违法所得150元。剩余饮料53瓶货值金额为149元,我局以作查封扣押措施,当事人总货值金额为717元。我局于2014年9月1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京海食药监食责改〔2014〕27-028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至立案时止,当事人违法经营食品的总货值金额为717元,取得违法所得150元。当事人经营期间没有使用任何票据和建立帐目,未缴纳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