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4 〕110002号
案件名称:任海虎经营重金属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任海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任海虎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15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的抽检人员,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德外新风街3号天秀新风商品市场K3、K4号(德胜园区)任海虎经营的松花蛋进行抽样检验。2014年10月20日收到区局转来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221400000246),检验结论:依据GB2749-2003标准,铅项目不符合卫生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查,任海虎2014年9月15日从兴化市世荣蛋品厂购进了37斤松花蛋,进货价格为7元/斤,共259元。当天由抽检机构抽取了12斤,抽样费用为人民币102元。剩余的同批次25斤松花蛋均已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8.5元/斤,销售价格共为212.5元,未纳税。该批次重金属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松花蛋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14.5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55.5元,无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4-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