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妆罚〔2015〕544号
案件名称:生产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秀味丰盈美胸复方精油”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雅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红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8月31日,我局接到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编号:【网】Z2015080034的投诉举报单。举报人于8月22日在天猫平台上的秀味旗舰店购买了2瓶“秀味丰盈美胸复方精油 ”,共计512元,订单号1225820330946841,于8月28日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无国妆特字批文,产品名称为:“秀味丰盈美胸复方精油”。
违反的法律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10条第1款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25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