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 食 罚〔2014〕02-503 号
案件名称:刘光生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光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在2014年6月底至2014年7月29日期间,你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向德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食堂销售凉皮3次,共240张;购进价格1.8元/张,购进金额共计人民币432元;销售价格2.5元/张,货值金额人民币600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68元。在购进时你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未向供货者索取进货单据和发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1款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2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5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4-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