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310020号
案件名称:北京古松经贸有限公司二分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古松经贸有限公司二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杜昌铿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自2014年12月24日至2015年1月10日生产销售的古松金钱菇,外包装标签标识为“一级金钱菇”字样。当事人制定的企业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干制食用菌》(Q/FTGSJ0003-2013)中未对金钱菇划分等级,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标签存在虚假、夸大的内容。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1月7日从西峡县昊利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上述金钱菇原料35公斤,购进单价98元,使用上述原料30公斤,损耗0.8公斤,剩余4.2公斤,共生产古松金牌金钱菇300袋(0.1公斤/袋),成本价格为9.8元/袋,共计2940元。当事人共销售上述产品300袋,销售价格为5.8元和11.9元,销售金额为2960元。上述古松牌金钱菇货值金额为2960元,违法所得20元,未缴纳税款。生产上述产品工具、设备不是专用工具、设备。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