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00002号
案件名称:如泰味业(北京)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当事人名称:如泰味业(北京)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7524177-X
法定代表人:苏东阳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2014年7月18日共生产“如泰”牌150克/瓶麻椒油300瓶(产品主原料大豆油40.5公斤,麻椒油4.5公斤,总数量45公斤,生产150克/瓶“如泰”牌麻椒油300瓶),销售价格3元/瓶;北京市房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7月21日抽取样品14瓶,备样4瓶,送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依据DB/518-2008《食用调味油卫生要求》检验,过氧化值超标(标准要求≦0.25,实测结果0.35),判定为不合格,至2014年10月22日检查时止剩余262瓶未销售(其中北京市房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7月21日抽取样品14瓶,备样4瓶,当事人留样20瓶),货值金额78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