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010002号
案件名称:张福芝(北京顺鑫豆制品加工厂)未获得食品加工作坊准许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顺鑫豆制品加工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228600317369
法定代表人:张福芝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8日,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顺鑫豆制品加工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未获得食品加工作坊准许证擅自从事豆制品生产活动,现场发现加工场所内有成袋加工好的豆片、豆干、豆泡产品,当事人未能提供食品加工作坊准许证。执法人员现场对涉嫌违法生产的豆制品进行了查封扣押,被查封扣押的豆制品包括:豆片182.5kg,豆泡40kg,豆干10kg。 经调查,该单位于2015年3月31日取得营业执照,3月31日营业执照下来后至4月8日期间,共进行豆制品生产3次。3次生产的时间和数量分别为:4月5日生产一次,生产的是豆腐,共53kg,4月7日生产一次,生产的是豆干,共32kg,4月8日生产一次,生产的是豆片182.5kg,豆泡40kg,豆干10kg。4月5日和4月7日生产的豆制品已经全部销售,对外销售的豆泡价格是8元/kg,成本价为7.5元/kg,对外销售的豆片价格是7.2元/kg,成本价为7元/kg,对外销售的豆干价格是6元/kg,成本价为5.6元/kg,对外销售的豆腐价格是2.6元/kg,成本价为2.5元/kg。4月8日生产的豆制品已经由我局执法人员查封扣押。综上,该单位自2015年3月31日以来进行豆制品生产3次,包括豆腐53kg,豆干42kg,豆片182.5kg,豆泡40kg,货值金额为2023.8元,违法所得为18.1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11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58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