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食罚〔2015〕120063号
案件名称:孙玉强(北京永宁益民糕点加工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案
当事人名称:孙玉强(北京永宁益民糕点加工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孙玉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30日,当事人生产了700个月饼,其中重量是每个50克的500个,重量是每个125克的200个,在当天下午进行包装,每50个50克的月饼装一袋,共10袋,用打码机打印生产日期,每20个125克的月饼装一袋,共10袋,在标签上手写的生产日期,打印和手写的生产日期都标注的是2015年9月1日,包装好了之后入库保存,准备在第二天销售,其销售价格均为每袋20元。截至2015年8月31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尚未售出。当事人涉嫌虚假标注食品的货值金额为400.00元,未获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8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5-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