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010008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福长豆制品有限公司不能持续保持生产应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不能与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福长豆制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3372372-7
法定代表人:杨先锋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6月11日,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北京市福长豆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该单位生产车间、库房时发现:1、生产车间入口洗手设施损坏,水龙头无法出水;2、生产车间入口灭蝇灯损坏,不能正常使用;3、生产车间入口的过脚池没有消毒液;4、原料库内的生产用原料直接放在地面,未隔地存放。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10条
处罚依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89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