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010004号
案件名称:北京正隆斋全素食品有限公司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正隆斋全素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3373244-7
法定代表人:李国栋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31日,根据媒体曝光,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北京正隆斋全素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3月6日、3月20日生产的“牛舌饼”等25种产品,标签标注了次日的生产日期,该公司存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我局当场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生产加工行为,并开展问题产品召回工作。经调查,该公司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25种产品共计生产了1.44吨,召回127盒金丝肉松饼(300g/盒)和29盒提子酥(200g/盒)外,其余均已售出。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5761.10元,违法所得共计2947.10元。4月7日,我局对召回的产品进行了查封扣押,4月20日对召回产品作先行销毁处理。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