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食罚〔2015〕120066号
案件名称:陈克红(北京连年发熟肉制品加工部)生产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陈克红(北京连年发熟肉制品加工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陈克红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6日,当事人陈克红(北京连年发熟肉制品加工部)加工的猪蹄生产日期/批号是2015.7.6,共计5kg,成本价格是30元/kg;加工的肘子生产日期/批号是2015.7.6,共计8kg,成本价格是24.7元/kg。2015年7月6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猪蹄和肘子进行监督抽检。2015年8月28日,我局收到了北京市大兴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此出具的两份样品编号分别为No:B2015.1340.01-S和No: B2015.1342.01-S的检测结果报告单,检测结果报告单显示:菌落总数不符合GB/T23586-2009《酱卤肉制品》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加工的肘子抽样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GB/T23586-2009《酱卤肉制品》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2015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这批5kg猪蹄以32元/kg的价格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其中1kg以32元/kg的价格被购买用于监督抽检样品;这批8kg肘子以42元/kg的价格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其中1kg以21元/kg的价格被购买用于监督抽检样品。当事人缴纳的是定额税,不单独缴税。当事人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475.00元,共获违法所得7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5-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