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260004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福兴斋糕点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福兴斋糕点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4005475-X
法定代表人:赵长彬
主要违法事实:根据群众举报(编号(电)s2015040054),反映北京市福兴斋糕点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3月27日生产的京式老面包(350克/袋)营养标签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4月29日到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北尚乐村北京市福兴斋糕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食品库房内未发现同批次生产的京式老面包和其他同类产品,该公司负责人承认2015年3月27日生产的京式老面包是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当事人生产的京味老面包(350克/袋)营养成分表中所标示的蛋白质营养素参考值为13%,不符合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问答)(修订版)中规定,本标准附录A给出了规定的能量和32 种营养成分的营养素参考值(NRV),计算时直接用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标示值除以相应的NRV即可,就是蛋白质 8.3克除以《营养标签通则》蛋白质营养素参考值60克,按照GB/T8170-2008《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熟知的表示与判定》中的四舍六进的方法进行修约,计算结果应该为1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2.并处罚款5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款: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