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00006 号
案件名称:北京东方九渡桥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东方九渡桥饮料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0275240-6
法定代表人:刘宁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2014年10月31日共生产18.9L/桶的九渡桥饮用纯净水160桶。2014年11月3日共生产18.9L/桶的九渡桥饮用天然泉水400桶。销往水站和附近村庄的村民,售价4元/桶。2014年11月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抽样(各4桶)检查,检验菌落总数不合格。至2015年1月4日检查时止,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2240元,非法获利292.8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