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210145号
案件名称:北京田源鸡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田源鸡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QS112711010105
法定代表人:杨淑琴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30日,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郑重庄636号的北京田源鸡农副产品有限公司,随机抽取了生产批次为2015/02/03的速冻田源鸡3.6KG。2015年9月11日我局接到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表明其生产的速冻田源鸡过氧化值不符合SB/T 10379-2012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经调查核实,北京田源鸡农副产品有限公司2015年2月3日生产的规格为计量称重,商标为田源鸡的速冻田源鸡共计324KG,出厂价为30元/KG,货值金额9720元,该批产品除公司留样1KG,其余323KG已全部销售(包括监督抽检3.6KG),生产成本30元/KG,无违法所得。该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对该批次的速冻田源鸡进行召回,经购货方回复已全部销售完毕,未接到客户异常反应及相关投诉,未造成严重食品安全危害。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