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61001048
案件名称:中良美裕有机谷物制品(北京)有限公司粮食加工厂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虚假标注大米产品生产日期案
当事人名称:中良美裕有机谷物制品(北京)有限公司粮食加工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丁建国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中良美裕有机谷物制品(北京)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站西货四西侧的下级单位中良美裕有机谷物制品(北京)有限公司粮食加工厂于2011年11月3日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QS1106 0102 0065,产品名称:大米,生产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站西货四西侧,有效期至:2014年11月02日。该单位没有在编号QS1106 0102 0065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于2014年11月3日、11月4日、11月5日、11月8日、11月9日、11月10日、11月12日等共计7天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同时,该单位将上述7天内生产的美裕精品米等大米产品的生产日期均标注为2014年11月1日。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