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010004号
案件名称:豆果乐园(北京)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豆果乐园(北京)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80298596-4
法定代表人:郑宝林
主要违法事实:豆果乐园(北京)食品有限公司2015年5月16日生产的、规格为45g/袋裹衣花生(海苔味)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第3季度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监督抽查中,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03《炒货食品卫生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豆果乐园(北京)食品有限公司收到检验报告(№:020-JSSP151211)后,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2015年9月7日就豆果乐园(北京)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裹衣花生(海苔味)过氧化值含量超标一事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宝林进行调查。经查,豆果乐园(北京)食品有限公司2015年5月16日生产的、规格为45克/袋的裹衣花生(海苔味)产品共3000袋,成本价为0.93元/袋,出厂价为1.1元/袋,除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购买32袋外,该公司进行出厂检验用了68袋,剩余2900袋于2015年7月30日卖给了沈阳经销商沈阳市和平区祥昀哲食品商行。该批裹衣花生(海苔味)产品货值金额3300元,违法所得498.4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