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1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牛山华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牛山华光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L1003225-2
法定代表人:虞上进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 2014年7月17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北京市牛山华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华光鸡爪(规格:35g/袋,生产日期2014年7月1日)并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我局执法人员于2014年8月26日接到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No020-RSSP140177《检验报告》,经检验,所检项目中亚硝酸盐(标准值≤30mg/kg)实测值为60.3mg/kg,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北京市牛山华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该批次华光鸡爪5000袋,上述批次的产品已经全部售出,且该批次产品库存、原辅料已无剩余。在接到该批次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北京市牛山华光食品有限公司联系各个经销商对该批次食品进行召回,但经各经销商反馈,该批次产品都已经全部售出,故无法进行产品召回。该批次产品出厂价格为0.65元/袋,成本价格为0.64元/袋,货值金额为3250元,违法所得50元。 北京市牛山华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华光鸡爪用的是酱卤肉制品的工具和设备,除了华光鸡爪,还生产华光鸡排、华光鸡脖等产品,只有1把刀是专门用于切割原料鸡爪。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