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63号
案件名称:北京红楼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红楼宫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0256088-5
法定代表人:庄焕先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 2014年11月4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北京红楼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开心果(规格200克/袋,生产日期:2014年06月28日)进行抽样检验。我局执法人员于2014年12月8日接到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No020-JSSP142866《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霉菌不符合GB19300-2003《烘炒食品卫生标准》,依据《北京市2014年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产品监督抽检检验方案》,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北京红楼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该批次开心果120袋,其中40袋销售给客户,10袋产品用于上次的监督抽检,3袋产品用于出厂检验,2袋用于留样,抽检后库房剩余65袋。由于该公司拆迁,留样和库房剩余产品(共计67袋)的包装受到损坏,该公司将上述产品与废品废物一起处理。该批次产品原辅料已无剩余。在接到该批次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该公司联系经销商对该批次食品进行召回,但经经销商反馈,该批次产品都已经全部售出,故无法进行产品召回。该批次产品出厂价5.5元/袋,成本价3.2元/袋,货值金额为660元,违法所得115元。 该公司生产开心果用的是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分装的工具和设备,主要是靠手工生产分装,除了生产开心果,还生产巴西松子等产品,只有1把铲子是专门用于开心果分装用的。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