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顺)食药监罚字〔2014 〕5号
案件名称:北京天福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天福号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0143091-5
法定代表人:张小林
主要违法事实: 2013年12月4日,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中心抽取北京天福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天福号桂花叉烧肉(净含量180g/袋,生产日期:20131204)进行检测,经检验该产品金黄色葡萄球菌不符合GB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4年2月8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将No.:GC1311011136号《检验报告》及《食品国家监督抽检抽样单》批转至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科进行立案调查。北京天福号食品有限公司授权委托该公司质控部经理尚丽负责处理其公司生产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一案。经调查,当事人对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中心出具的No.:GC1311011136号《检验报告》,并无异议。当事人共生产天福号桂花叉烧肉(净含量180g/袋,生产日期:20131204)200袋,其中企业销售出180袋,国家食品监督抽样抽取12袋,其公司化验室检验4袋,质控部留样4袋。因天福号桂花叉烧肉(净含量:180g/袋,生产日期:20131204)的保质期是30天,该批留样产品已经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已对留样产品进行销毁处理。当事人知道上述事情后,对流入市场的天福号桂花叉烧肉(净含量:180g/袋,生产日期:20131204)进行召回,但经过销售该产品的各销售商反馈,该产品已经全部售出,无召回的产品,故现在已无该批次产品。并且2013年2月8日对当事人立案时,当事人用于生产的天福号桂花叉烧肉(净含量:180g/袋,生产日期:20131204)的原料已无剩余。天福号桂花叉烧肉(净含量180g/袋,生产日期:20131204)共生产200袋,产品出售及国家监督抽样共计192袋,出厂的销售价格为10元/袋,成本价格为8.25元/袋,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000元,违法所得336元。 当事人用于生产天福号桂花叉烧肉的是酱卤肉制品的生产设备和工具,现在这条生产线除了生产天福号桂花叉烧肉外,还生产天福酱鸭、天福牛肉等产品。只有1把铲子是专门用于该产品的,用于该批次产品的包装材料也都已经使用完毕。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6-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4-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