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71号
案件名称:邬文敏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邬文敏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邬文敏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14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在北京市通州区通惠北街通惠小区24号楼6单元609有一家淘宝店,涉嫌无证生产加工巧克力制品,要求查处。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1月19日对现场进行检查,2015年1月21日该案件批转我队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邬文敏在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情况下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自2014年9月14日至2015年1月19日期间经营额为3600元,违法所得为38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