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090006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邦味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污染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邦味调味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边振来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02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吉林食品检验所对你公司所生产经营的花椒粉(样品批号:2014年11月6日,规格型号:80克/袋,商标:汇营)进行检验,并出具了编号为NO:SGDC20150163《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检验抽样,铅项目不符合CB 2762-2012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你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申请复检,经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并出具了编号为No:国FJS1505003-01《检验报告》,检验结论:该样品经检验,铅一项不合格,依据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经查,你公司违法生产的上述批号花椒粉共50袋,销售价格1.8元/袋,成本价格1.6元/袋,无库存,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90元,违法所得1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