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罚字〔2014〕12号
案件名称:北京福万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酱肘子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福万家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2003921678
法定代表人:贾作朝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2月7日我局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下发的批转单及检验报告,北京福万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酱肘子,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国家监督抽检中,经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中心检验、上述产品的金黄色葡萄球菌项目不符合GB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进一步调查,被抽查产品酱肘子,是你单位2013年12月19日生产的,共生产了50千克,抽样基数为50千克,抽样数量为3.9千克,其余46.1千克于2013年12月19日售出,接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你单位2014年2月29日召回该批次酱肘子14千克。其余32.1千克已经无法召回,根据你单位提供的成本核算说明,该批次酱肘子获得利润:每千克2.4元×32.1千克=77.04元。货值金额为11.1元/千克×85千克=943.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3-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