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300014号
案件名称:北京酱王食品调料厂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酱王食品调料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广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4月7日至2015年4月10日在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芦井村111号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期间,共生产加工新奥尔良腌料140袋,1公斤/袋,成本价11元/袋,出厂价14元/袋,销售金额共计1120元,获得违法所得420元。截止2015年4月10日剩余新奥尔良腌料60袋,合计金额84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