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00004号
案件名称:北京阿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阿兴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5927400-6
法定代表人:陈锐斌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4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北京阿兴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抽样检测,抽样产品为“琪芝香”牌旋风面包(每袋150克,2014年7月24日生产)。该样品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于2014年9月15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020—RSSP140241),报告如下: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菌落总数不符合GB 7099—2003《糕点、面包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4年9月22日当事人收到了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当事人于2014年7月24日共生产了400袋“琪芝香”牌旋风面包(每袋150克,2014年7月24日生产),2014年7月25日全部售出,售价每袋1.5元,生产成本每袋0.88元,销货款共计600元,货值金额600元。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故存在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