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食药监食罚[2015]020096号
案件名称:北京利康德利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利康德利肉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友
主要违法事实: 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15年3季度肉制品监督抽检中,该公司2015年8月18日生产的法兰克福肠经检测菌落总数与大肠菌群指标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9月21日将检测报告(SC-ZLBJZ150430)送达该公司。经进一步调查2015年销售价格为32元/公斤,货值金额共计:4800元,其中企业自检用2公斤,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抽检4公斤,其余已全部销售,获违法所得59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5-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