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090007 号
案件名称:北京大三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大三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郑金秀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6月08日,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对北京大三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06月07日生产的 “北京烧鸡”进行了抽检。规格为550g/袋、抽样基数170袋、抽样10袋(含备样1袋)、销售单价27.80元/袋、成本价25.80元/袋。2015年08月13日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出具了报告编号:GC1511010004《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判定项目:菌落总数;判定标准:GB 2726-2005;判定结果: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170袋批次为2015年06月07日的不合格“北京烧鸡”(规格:550g/袋),于2015年08月31日前将上述170袋“北京烧鸡”中的4袋“北京烧鸡”用于了自行检,剩余的166袋“北京烧鸡”以27.80元/袋的价格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销售该批次“北京烧鸡”的货值金额为4726元,获违法所得33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及《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