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4〕010103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八大处三山御泉水厂生产禁止生产的食品三山御泉饮用水和香山茗氏天然饮用水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八大处三山御泉水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6011773-8
法定代表人:管彦水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2日,我局接到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邮寄的检验报告两份,报告显示:北京市八大处三山御泉水厂生产的三山御泉饮用水(生产日期:2014年9月16日,规格:18.9L/桶)经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Q/SJSSY 0001-2012《桶(瓶)装饮用水》标准的要求;香山茗氏天然饮用水(生产日期:2014年9月16日,规格:18.9L/桶)经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GB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于2014年11月5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 020-JSSP142446、No 020-JSSP142471),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4-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