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220109
案件名称:涂北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涂北强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3日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位于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九渡河村1070号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场所面积约有4平方米,西侧贴墙堆有蜂窝煤,左侧有2个约50公分高的不锈钢桶,1把勺子,3桶油,1袋红曲粉,未发现半成品及成品熟食。现场不能出示合法有效的《北京市食品加工作坊准许证》及《营业执照》。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此次检查有涂北强在场,全程陪同检查。执法人员报请主管领导经批准对现场发现的食品加工经营设备2个不锈钢桶,1把勺子,1袋红曲粉,3桶油进行扣押。涂北强在《(扣押)物品清单》上签字确认。(《查封(扣押)决定书》【(京怀)食药监食查扣[2015]220001号】)经查:涂北强于2015年8月1日开始,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截止2015年8月3日被查处时止,生产经营肘子10斤,猪蹄25斤,猪肝8斤。进货价:肘子11元/斤,猪蹄15元/斤,猪肝10元/斤。销售价:肘子33元/斤,猪蹄25元/斤,猪肝23元/斤。销售款共计人民币1139元,共获利574元。当事人不能出示进货票据及销售票据并未缴纳税款。故认定违法所得57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