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食药监食罚〔2015〕190014号
案件名称:北京岳利顺蔬菜加工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命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岳利顺蔬菜加工专业合作社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6217642-7
法定代表人:黄国跃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23日,我局食品生产监管科对北京岳利顺蔬菜加工专业合作社生产的韭园酱菜牌鬼子姜(生产日期/批号:2014/09/23,规格:500克/袋)和豇豆(生产日期/批号:2014/09/23,规格:500克/袋)进行抽检,2014年12月12日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北京岳利顺蔬菜加工专业合作社对检验结果无异议。2015年1月14日,执法人员到达北京岳利顺蔬菜加工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韭园酱菜牌鬼子姜(生产日期/批号:2014/09/23,规格:500克/袋)和豇豆(生产日期/批号:2014/09/23,规格:500克/袋)。经查两种不合格批次产品已销完、无剩余,两种不合格批次产品货值金额4800.00元,违法所得1427.0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门头沟局,2015-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