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10011号
案件名称:北京航博天时饮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航博天时饮品制造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5682270-4
法定代表人:马文辉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14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该单位生产的阿波罗牌阿波罗饮用天然水(生产日期:2015/07/14,型号规格:18.9升/桶)进行了抽样检验;2015年9月6日,我局收到编号为:丰台SP饮料瓶桶装饮用水20150707(No 020-JSSP150975)的检验报告,该单位生产的阿波罗牌阿波罗饮用天然水(生产日期:2015/07/14,型号规格:18.9升/桶),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该单位共生产阿波罗牌阿波罗饮用天然水(生产日期:2015/07/14,型号规格:18.9升/桶)150桶,成本价为2.00元/桶;2015年7月14日该单位进行出厂检验使用了3桶;抽样人员购买了6桶样品用于检验,购样费为2.50元/桶;2015年7月15日该单位销售给航天二院水站141桶,销售价为2.50元/桶。该单位所用的工具设备不专用,上述产品无库存。该单位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375.00元,共获得违法所得为73.5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