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180083号
案件名称:尤杰芳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尤杰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尤杰芳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10日接到公民举报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宰相庄村无名作坊(挨着宰相庄村324号)无证生产凉皮,卫生条件差,吃了以后上瘾。2015年6月11日,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肖岳国57190071、李军57190072示证依法对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宰相庄村的无名作坊进行监督检查,情况如下:该生产加工场所为一套居民房。正房4间,用于人员居住;东西厢房各两间,用于存放物品。西厢房北侧第一间有1个桶,用于盛放浸泡过面粉的水。院子为食品生产、加工处理区,面积40平方米。负责人为尤杰芳。院内南侧停放2辆电动三轮车,车上标注有“陕西凉皮”字样。食品生产、加工处理区内食品加工经营设备有铁锅1口、炉子1个、刀1把、墩1个、蒸面盘2个、水瓢1个,食品原材料有面粉5千克。现场不能出示合法有效的《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1名工作人员正在食品加工区操作,能出示健康证明。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场所内未发现食品添加剂和工业添加剂。此次检查有尤杰芳在场,全程陪同检查。执法人员报请主管领导经批准对现场发现的食品加工经营设备铁锅1口、刀1把、墩1个、蒸面盘2个、水瓢1个,食品原材料面粉5千克进行扣押,异地封存。尤杰芳在《(扣押)物品清单》上签字确认。经进一步核实,尤杰芳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2015年6月8日至2015年6月10日共生产凉皮164张,批发价为1元/张,销售款共计人民币164元。每张凉皮成本价折合人民币0.39元。违法所得100元,货值金额164元。当事人未缴纳税款。未造成食品安全危害。经主管领导批准,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由肖岳国、李军承办该案。于2015年6月21日调查终结。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11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58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07-09


